林姿妙告陳琬惠違反選罷法 律師:林還不是「候選人」恐不適用
〔記者游明金/宜蘭報導〕宜蘭縣長林姿妙對民眾黨縣長參選人陳琬惠,提出誹謗及違反選罷法告訴。其中,選罷法是否適用?法律有不同見解,律師陳倉富認為,林姿妙還不是「候選人」,應不適用選罷法。不過,林姿妙委任律師游儒倡說,法院判決實例,意圖使人不當選,沒有一定要等到登記成候選人才構成。
陳倉富說,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規定「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這裡頭有一個重點就是「候選人」。
陳倉富指出,目前林姿妙還不是「候選人」,今年選舉登記時間是8月29日至9月2日,要等林姿妙到選委會完成登記參選,成為「候選人」後,才適用選罷法規定,在此之前,應僅適用刑法誹謗罪。
游儒倡持不同看法,他說,法院判決實例,沒有一定要等到登記成候選人,才適用選罷法,縣長要爭取連任,與被告不管是媒體受訪、文宣廣告,兩方都很明確是參選人,也是準候選人,當然構成意圖使人不當選而違反選罷法。
他指出,舉例來說,選前常有餐會、招待旅遊等疑似賄選行為,當事人就算未登記成為候選人,檢警也都會查辦監控,並不是還未成為候選人就不構成賄選。
至於為何要提告誹謗與違反選罷法,游儒倡說,兩個效果不一樣,選罷法刑度是加重的。選罷法意圖使人不當選,處5年以下徒刑。刑法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徒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徒刑。
律師林國漳指出,選罷法的提告沒有限制一定要在選舉期間或成為候選人之後,這是解釋問題,要看會不會影響選舉,如果僅限制在選舉期間,這樣很難約束參選人行為,一般選舉官司都會一併提告違反選罷法與誹謗罪,這有法規競合關係,檢察官或法官會審酌要件,看適用哪一個就採用哪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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