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姿妙涉貪污停職仍續消費「縣長」頭銜 挨批僭用公職權力

宜蘭縣長林姿妙因貪污案被判刑停職,卻仍以縣長名義贈送花籃;縣議員陳文昌認為,容易構成對公職權力的僭用。(記者游明金攝)
林姿妙停職後仍以「縣長」名義出席、發言或贈禮
〔記者游明金/宜蘭報導〕宜蘭縣長林姿妙因貪污案被判刑停職,卻仍以縣長名義贈送花籃、出席活動,縣議員陳文昌在議會質詢這樣是否適宜適法,以及經費來源?未料引起議長張勝德批評陳文昌是在搞「形式上表演」;對此,陳文昌在臉書漏夜發文反擊,強調林姿妙以「縣長」名義出席、發言或贈禮,容易構成對公職權力的僭用與誤導民眾。
名義「縣長」依法不得進行公務或對外活動
陳文昌表示,停職是否仍可使用「縣長名義」?根據《地方制度法》第55條,縣長若因刑事案件(如貪污治罪條例)一審有罪而停職,其法律地位為「尚具職銜但停止行使職權」。也就是說:林姿妙仍是名義上「縣長」,依法不得再以現任職權名義進行公務或對外活動。
他說,在未經縣府授權或副署情況下,以「縣長」名義出席、發言或贈禮,容易構成對公職權力的僭用或誤導民眾,此舉雖非重大違法,確有行政模糊地帶,議員質疑有其正當法律依據,並非無的放矢。
停職官員應避免「以職銜營造仍在位錯覺」
陳文昌指出,行政倫理與公信力,應避免濫用職銜進行私務,即使花籃為私人出資,問題仍在於行政倫理,停職官員應避免「以職銜營造仍在位錯覺」,否則將影響行政中立與縣府形象,更可能使其他機關或民眾誤解其仍有政治影響力,破壞停職制度設計的初衷,議員質疑其是否濫用公器行私務,是行政監督應有之舉,並非「苛責」或「表演」。
議長批評陳文昌質詢為「形式上表演」
陳文昌說,張勝德議長批評質詢為「形式上表演」,背後有兩層政治操作,一、試圖以「名義仍在」為正當性掩蓋權責已停的事實。二、將質詢政治化、個人化,轉移社會對林姿妙涉案背景與權力濫用的焦點。
最後,他強調,質詢本質是議員的憲政職責,其目的是對政府部門及公職人員行使監督、提出疑義、釐清界線。在民主制度中,「提出問題」是職責,不是表演;真正的「表演」,是掩蓋問題、模糊責任。
政風單位不宜用「合情合理」混淆法律判斷
縣府曾對花籃之事提出說明,強調是林姿妙個人出資贈送,未經過縣府;縣府政風處亦稱「合情、合理、合法」。陳文昌質疑,政風單位不宜用「合情合理」混淆法律判斷,停職期間使用「縣長」名義,已觸及倫理灰區,即便沒有使用公帑,亦恐造成外界誤解其仍具正式職權,草率以「合法」結案,不啟動調查或提出警示,變相縱容「公器私用」或「權勢延續」,政風處的答覆恐落人口實,削弱廉政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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