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疑林姿妙與富商關係密切挨告 陳琬惠獲不起訴
〔記者蔡昀容/宜蘭報導〕去年宜蘭縣長選戰,民眾黨候選人陳琬惠(現不分區立法委員)質疑,爭取連任的國民黨林姿妙,與冬山鄉梅花湖畔違建、特權招待所富商關係密切,蘇澳新馬市地重劃案有圖利開發業者之嫌。林姿妙提告陳琬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加重誹謗等罪,宜蘭地檢署調查偵結,陳琬惠記者會上有提出佐證,並非虛構,罪嫌尚顯不足,不起訴。
陳琬惠去年7月召開記者會三問林姿妙,縣長選舉支持林姿妙的富商劉志和,其違建招待所打算何時拆除?林姿妙與家人過去幾度造訪該招待所,席間喬了什麼?而河川疏浚砂石,以往有「採售分離」和「公開標售」原則,縣府卻修正作業準則,准許廠商「專案申購」,打破公開標售原則,讓主導新馬市地重劃的華友聯集團,一面挖取土石,一面提供市地重劃工程使用,縣府可以這樣修法開後門圖利嗎?
當時縣府發表聲明,林姿妙從未進梅花湖招待所,且已將之列為第三順位拆除對象;河川疏濬及市地重劃,縣府均依法令招標及執行,無不法情事,並控陳琬惠未盡查證,含沙影射,意圖使林姿妙不當選,林姿妙已委請律師提告刑事誹謗及違反公職人員選罷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事項。
不起訴書指出,林姿妙方主張,陳琬惠記者會的指摘,是散播謠言和不實之事,導致不特定人誤信,足以損害林姿妙名譽,影響選民正確判斷,對林姿妙選情產生不利影響,破壞民主選舉的公正性,足以損害公眾及他人。
檢察官解釋,違反公職人員選罷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事項,縱使被告疏於未能完全自行查證事實真相,但告訴方須負對方故意虛構具體事實之舉證責任;陳琬惠在記者會現場,提出相關照片和資料佐證其說,並非虛構事實,與選罷法要件尚屬有間,難憑林姿妙方的片面指訴,罪責相繩,認定陳琬惠違反公職人員選罷法罪嫌尚顯不足,不予起訴。至於加重誹謗罪,由於林姿妙方具狀撤回,此部分為告訴乃論罪,檢方不予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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