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市前市長江聰淵告縣長林姿妙誹謗等罪 結果出爐
江聰淵告訴時稱,林姿妙等人於去年6月到10月間,在宜蘭縣議會黨團辦公室數次召開記者會,稱其盜採砂石、論文抄襲與賤賣市產,是不實指控、造謠抹黑,涉嫌違反公職選罷法104條及刑法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提告以正視聽。
不起訴書指出,林姿妙等人應訊時坦承召開記者會,但否認犯行,稱賤賣市產部分有新聞依據,盜採砂石則是有87年高等法院刑事判決佐證,論文抄襲部分則透過大專院校普遍使用軟體Turnltin進行對比,皆有合理根據。
檢方表示,盜採砂石部分有高等法院判決書等為據,應可採信;論文抄襲部分經過軟體比對,更何況淡江大學學倫會也認定抄襲,狀況應屬實;至於賤賣市產,黃琤婷在偵查中提出2條新聞報導此事,並非全無依據。
檢方認為,江聰淵當時為縣長候選人,既參與公共事務,個人行為被大眾所關心,已非個人私德,不構成誹謗要件;林姿妙等人記者會上指謫內容雖為負面評價與尖酸文字,屬於可受公評之事,2月28日偵結,4名被告皆不起訴處分。
江聰淵今表示,尚未收到不起訴書,收到後會根據不起訴書內容,與律師和團隊再討論,是否提出不服、經原檢察官向高檢署聲請再議;黃琤婷說,「事實不容狡辯」,所說皆有憑有據,本就有信心不被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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