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罪確定 宜縣議員林騰煌當選有效
宜蘭縣議員林騰煌在107年底五合一選舉前遭人檢舉買票,宜蘭地檢署依違反選罷法起訴,並提起民事當選無效之訴,地院一審時判林有罪,但進入高等法院二審都出現逆轉。違反選罷法部分上個月高院改判無罪,當選無效之訴昨天也判無罪,確定林騰煌當選有效。
林騰煌議員在一審被判當選無效,遭內政部要求停權,昨天得知無罪可重返議會,他表示,將一本從政初衷,繼續努力為民服務,不負選民所託。
現年70歲林騰煌曾當過鎮長及縣議員,107年底參選宜蘭第19屆第10選區縣議員,投票前遭人檢舉透過蘇姓女樁腳以每票1000元買票,蘇女否認幫林買票;但另有選民檢舉,林前往林姓選民住處,以每票1000元、共5000元尋求支持。
檢方獲報指揮警、調搜索林騰煌住家及競選服務處,查扣選民名冊等證物,向法院聲押禁見,但最後林仍當選。
林騰煌被依違反選罷法起訴,檢方同時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宜蘭地院去年依違反選罷法的投票行賄罪,一審判他3年2月,褫奪公權3年,林不服上訴;二審高等法院上月6日改判林無罪,當選無效之訴昨天在高院二審也出現逆轉,判決林當選有效。
高院民事合議庭認為,全案僅憑林姓、張姓選民的片面陳述及扣押的5000元起訴,對於賄款放置地點、收錢等細節,兩人證詞前後不一,且張姓選民的親戚曾與林騰煌的乾兒子有車禍糾紛,證詞亦有偏頗;檢察官未進一步舉證張、林兩人所言實在,提起當選無效之訴於法無據,應予駁回,也廢棄一審判決。全案二審二決,判決確定不得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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